遼寧省城鎮(zhèn)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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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20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2年5月30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城鎮(zhèn)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城鎮(zhèn)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鎮(zhèn)房地產業(yè)發(fā)展,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保護國家和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我省城鎮(zhèn)進行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是指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房屋典當、房屋交換的行為,不包括成片土地的出讓和轉讓。
  因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買賣房屋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協(xié)商一致、公開公證、有償互利的原則。
  第四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下同)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權,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負責房地產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有關部門組成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房地產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房產、土地、工商、稅務、物價、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對房地產交易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交易管理一般規(guī)定
  第六條 進行房地產交易,交易當事人必須依法簽訂交易契約或者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房地產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xù):
 ?。ㄒ唬┓课菟袡嘧C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證;
 ?。ǘ┊斒氯松矸葑C件或者法人資格證書;當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該出示委托證明文件;
 ?。ㄈ┓康禺a交易契約或者合同文本;
 ?。ㄋ模┓康禺a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七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當使用國家規(guī)定的房地產交易契約或者合同文本。契約或者合同文本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姓名、法人名稱;房屋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狀況、占地面積、標的物四至界限、用途、交易方式;用地面積、土地使用用途。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八條 房地產交易價格及經(jīng)營性服務收費,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jié)價。
  土地基準地價、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價格、拆遷補償房屋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其他各類房屋的買賣、租賃、抵押、典當價格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
  政府有權對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房地產交易價格和經(jīng)營服務性收費進行間接調控和引導,必要時,可實行最高或最低限價。
  第九條 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進行交易:
 ?。ㄒ唬┪匆婪ǖ怯涱I取權屬證書的;
 ?。ǘ鄬儆袪幾h或者權屬證書與標的物不符的;
  (三)共有房地產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ㄋ模┮婪☉栈赝恋厥褂脵嗟模?/div>
 ?。ㄎ澹┧痉C關和行政機關按照國家法律或有關政策規(guī)定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嘘P房地產債務在當事人之間未達成協(xié)議的;
 ?。ㄆ撸┓慨a管理部門調撥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
 ?。ò耍┐芊慨a無法定所有人簽署委托書的;
 ?。ň牛┢渌婪ń箼鄬俎D移的。
  第十條 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房地產交易,必須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及該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土地進行評估。交易雙方可依據(jù)評估的價格協(xié)商議定成交的價格。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shù)氐氖袌鰞r格進行。
  政府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應取得房地產評估資格,并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向房產、土地、物價管理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虛假申報。
  第十二條 轉讓、抵押國有房產,必須經(jīng)縣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并按照審批權限辦理批準手續(xù)。
  第十三條 建立房地產交易市場,須經(jīng)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到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登記。
  第十四條 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jīng)紀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凶约旱拿Q和組織機構;
 ?。ǘ┯泄潭ǖ姆請鏊?/div>
 ?。ㄈ┯信c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財產和經(jīng)費;
 ?。ㄋ模┯信c開展業(yè)務相應的專業(yè)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開業(yè)。
  第十五條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由一個部門頒發(fā)統(tǒng)一的房地產權屬證書,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房地產抵押和房屋典當、交換時,應當向縣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因處分抵押房地產和典當、交換房屋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辦理過戶登記。
  第十七條 發(fā)生房地產交易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或者當?shù)胤康禺a交易管理機構調解解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章 房地產轉讓
  第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讓渡給他人的行為。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jīng)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的。
  第二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決定可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二十一條 企業(yè)兼并、合并涉及房地產轉讓的,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辦理轉讓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呀桓度客恋厥褂脵喑鲎尳?、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ǘ┏钟薪ㄔO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ㄈ┌凑仗峁╊A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
 ?。ㄋ模┮呀?jīng)確定交付和進住日期;
 ?。ㄎ澹┫蚩h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
  符合以上條件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發(fā)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二十三條 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單位自管和人民法院依法拍賣的房屋,由拍賣機構拍賣。
  第二十四條 房屋所有人轉讓與他人共有的房屋,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出租人轉讓租賃期限未滿的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給承租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由出租人賠償承租人的損失。
第四章 房屋租賃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人以非國家定價租金標準,將其房屋使用權出租給承租人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持租賃契約或者合同,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房屋租賃期限不得超過10年,逾期需繼續(xù)租賃的,應當?shù)椒慨a管理部門辦理延續(xù)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契約或者合同:
 ?。ㄒ唬┏鲎馊艘虿豢煽沽Φ脑蝽毺崆敖獬跫s或者合同的;
  (二)承租人違反契約或者合同改變房屋用途的;
 ?。ㄈ┏凶馊宋唇?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
 ?。ㄋ模┏凶馊宋窗凑掌跫s或者合同規(guī)定繳納租金,且遲延時間超過3個月的;
 ?。ㄎ澹┏凶馊藫p壞房屋或者設備而不維修、不賠償?shù)模?/div>
 ?。┏凶馊似渌饔^過錯造成須提前解除契約或合同的;
 ?。ㄆ撸┙?jīng)房產管理部門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xù)使用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契約或者合同:
 ?。ㄒ唬┏凶馊艘虿豢煽沽Φ脑蝽毺崆敖獬跫s或者合同的;
  (二)出租人未按照契約或者合同規(guī)定履行其對該房屋的正常維修責任的;
 ?。ㄈ┏鲎馊似渌饔^過錯造成須提前解除契約或者合同的;
 ?。ㄋ模┙?jīng)房產管理部門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xù)使用的。
  第三十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一)項、第二十九條(一)項規(guī)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契約或者合同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免除賠償責任。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二)、(三)、(四)、(五)、(六)項,第二十九條(二)、(三)項規(guī)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契約或者合同的,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應當按照造成的實際損失支付對方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房屋租賃契約或者合同有效期滿,或者提前中止,出租人、承租人應當共同對房屋及設備進行現(xiàn)場檢查,雙方無異議后,簽署書面意見,15日內辦理租賃注銷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上繳國庫。
第五章 房地產抵押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房地產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共有房屋進行抵押時,除出具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共有權保持證外,須出具房屋共有書面協(xié)議。
  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用已出租的房屋抵押時,原租賃契約或者合同繼續(xù)有效,但應事先通知承租人。抵押人不能清償債務,抵押房地產被處分或者拍賣時,租賃期限已滿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租賃期限未滿的,承租人有權繼續(xù)按原租賃契約或者合同承租。
  第三十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jīng)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對抵押物拆建、改建、更換租戶、出借、出賣、贈與、分割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處分。抵押期間,抵押權人不得使用抵押物或者以抵押物與第三者簽訂其他契約或者合同。
  第三十七條 抵押人為法人的,其分立、合并、更名,應當?shù)椒康禺a交易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xù);抵押人為自然人的,一方或雙方死亡,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自取得繼承或者受遺贈有效證件之日起15日內,到房地產交易機構辦理抵押變更手續(xù)。
  第三十八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yōu)先受償。
  第三十九條 抵押期滿,抵押人能夠清償債務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于期滿之日起15日內,共同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抵押注銷手續(xù)。
  第四十條 同一處房地產設定若干抵押權的,其抵押價格之和不得超過該房地產的總值。清償次序按照登記先后確定,同時登記的,按照各方債務額比例清償。
第六章 房屋典當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典當是指房屋所有人(出典人)將房屋出典給承典人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典當期限內,承典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承典人可以將承典房屋轉典或出租;但轉典或出租期限超過原典契約定期限的,須經(jīng)出典人同意。
  第四十三條 在典當期內由承典人按照契約或者合同負責該房屋的維修。對典期內因房屋損壞而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由承典人負責。
  第四十四條 典當期屆滿,出典人退回典價款,承典人騰退承典房屋,典當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共同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典當注銷手續(xù)。承典人、出典人經(jīng)協(xié)商也可以續(xù)簽典當契約或者合同,并在雙方簽訂契約或合同之日起15日內,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登記備案。
  第四十五條 典期屆滿逾期10年或典契未載明期限經(jīng)過30年未贖的,視為絕賣。由承典人持原典當契約和法院判決書,向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七章 房屋交換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交換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房屋產權交換,其不等價部分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guī)定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xù)。
  第四十八條 房屋使用權交換,因房屋結構、設施、面積、用途、區(qū)位等相關因素,房屋使用價值有差異的,由有關部門測定差價,并由受益方按比例向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繳納差價款。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十九條 房屋使用權交換,應當征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房屋所有人對使用人正當?shù)慕粨Q行為應當支持。
第八章 稅費
  第五十條 從事房地產交易,交易當事人必須依法納稅。
  第五十一條 房地產交易成立后,交易當事人應當繳納交易手續(xù)費。交易手續(xù)費的收取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房產管理部門確定;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房地產交易手續(xù)費,除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手續(xù)費的使用,按照省財政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章 罰則
  第五十三條 對妨礙阻撓房地產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擾亂房地產交易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 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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