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隆臺區(qū)民政局行政處罰事項目錄(2024版) | |||||||
序號 | 職權 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實施主體 (部門) |
責任事項 | 備注 | |
項目 | 子項 | ||||||
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1998年10月25日頒布)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jiān)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
盤錦市興隆臺區(qū)民政局 | 1.立案責任:通過舉辦、巡查,發(fā)現涉嫌此項違法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民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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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1998年10月25日頒布)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jiān)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盤錦市興隆臺區(qū)民政局 | 1.立案責任:通過舉辦、巡查,發(fā)現涉嫌此項違法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民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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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社會團體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1998年10月25日頒布)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jiān)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
盤錦市興隆臺區(qū)民政局 | 1.立案責任:通過舉辦、巡查,發(fā)現涉嫌此項違法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民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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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4.對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或被撤銷登記后繼續(xù)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1998年10月25日頒布)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jiān)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xù)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盤錦市興隆臺區(qū)民政局 | 1.立案責任:通過舉辦、巡查,發(fā)現涉嫌此項違法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民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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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或者業(yè)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1998年10月25日頒布)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yè)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
盤錦市興隆臺區(qū)民政局 | 1.立案責任:通過舉辦、巡查,發(fā)現涉嫌此項違法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民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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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1998年10月25日頒布)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盤錦市興隆臺區(qū)民政局 | 1.立案責任:通過舉辦、巡查,發(fā)現涉嫌此項違法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民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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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1998年10月25日頒布) 第二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
盤錦市興隆臺區(qū)民政局 | 1.立案責任:通過舉辦、巡查,發(fā)現涉嫌此項違法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民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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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罰 | 4.對擅自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繼續(xù)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1998年10月25日頒布) 第二十七條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繼續(xù)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盤錦市興隆臺區(qū)民政局 | 1.立案責任:通過舉辦、巡查,發(fā)現涉嫌此項違法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民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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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行政區(qū)域界線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擅自移動或損毀界樁或行政區(qū)域界線標志物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行政區(qū)域界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3號,2002年5月13日頒布)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qū)域界線標志物的,應當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并由所在地負責管理該行政區(qū)域界線標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盤錦市興隆臺區(qū)民政局 | 1.立案責任:通過舉辦、巡查,發(fā)現涉嫌此項違法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民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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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行政區(qū)域界線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擅自編制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或改變行政區(qū)域界線畫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行政區(qū)域界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3號,2002年5月13日頒布)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擅自編制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qū)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盤錦市興隆臺區(qū)民政局 | 1.立案責任:通過舉辦、巡查,發(fā)現涉嫌此項違法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民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