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盤錦市興隆臺區(qū)金色陽光托管中心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盤興教罰字〔2025〕第09號
處罰事項:未經審批擅自舉辦學科類校外培訓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金色陽光托管中心作出責令停止舉辦學科類培訓,并予以警告;退還家長未消課費用980元并處以294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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